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集约化管理,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测发〔2017〕12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密成果,是指财政投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北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北京)建设等业务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图件、报告等。
第四条 非密成果应当遵循目录管理、分类保管、按需提供、鼓励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的统一管理,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测绘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非密成果保管,并经授权提供非密成果。
第二章 目 录
第六条 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所有非密成果应当在纳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和使用。
第七条 市测绘院负责非密成果目录的编制与更新维护,并及时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提交非密成果目录及其元数据。
第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年形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定期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方网站、北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北京)及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发布,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户”)查询和申请使用。
第三章 保 管
第九条 市测绘院应建设非密成果保管、分发、服务信息系统,提升非密成果资源共享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在面向用户提供的非密成果中,应采用数字水印、安全控制等技术,实现非密成果的可追溯性管理。
第十一条 市测绘院应制定和完善非密成果存放、保管、提供、销毁、保密等方面的制度,配备存放载体介质的库房、柜架设施、专业技术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与服务设备等必要的设施,并采用异地备份等形式,确保非密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 市测绘院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非密成果资料,防止损毁、散失、转让。
第四章 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申请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材料清单》。
第十四条 市测绘院经授权向用户提供非密成果,并应当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告当年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提供覆盖范围广、数据量大、影响深的非密成果,以及对外提供涉及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非密成果时,应当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批准。
第十六条 使用的非密成果涉及地图内容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规政策。
第十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定期更新北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北京)公众版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地理信息服务,用户可在网站注册后调取所需数据。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非密成果时应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的非密成果范围、种类、精度应当与使用目的、用途相一致。
第二十条 市测绘院在提供非密成果时,应当告知用户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并签订《告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遵守告知内容,不得擅自进行拷贝、复制、照相等,并保证该成果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含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加强对使用非密成果的用户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使用非密成果行为的用户,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对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9 月 18日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2018〕321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解释。